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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二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5-31

案件名称

高林与张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林;张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二初字第313号原告:高林,男,汉族,1982年11月9日出生,系永胜县人,现住丽江市古城区。被告:张治国,男,傈僳族,1977年10月28日出生,住丽江市古城区。原告高林诉被告张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0月16日本院受理后,原告高林于2015年2月2日以现阶段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原告希望以其他途径解决原、被告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高林承担。审判长  刘智超审判员  杨艳柳审判员  和立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