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东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刘东风持有、使用假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东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31号罪犯刘东风(曾用名刘东岳),现于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于2001年11月28日作出(2001)连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东风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罪犯刘东风不服,提出上诉。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2年1月21日作出(2002)沈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4月11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8年6月26日经本院以(2008)大审刑执字第11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不变;2011年9月20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20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5年4月5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积分353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刘东风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