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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和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101号原告:张和芳,女,汉族,1958年4月12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李中非,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住所地巢湖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张和芳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云程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