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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永根与苏州苏丽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根被执行人苏州苏丽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南路98号。法定代表人张纪梅,总经理。王永根与苏州苏丽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4)第101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苏丽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12月16日支付王永根加班费差额等费用2400元。王永根以苏州苏丽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其履行,但其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永根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表示撤销对被执行人苏州苏丽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同意本案实体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永根对被执行人苏州苏丽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不再要求执行,并同意本案实体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4)第1010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敏执行员 徐国聪执行员 李跃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邵兮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