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钟士德与杨士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士德,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士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钟士德,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孟凡轼,经理。被告杨士喜,男,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士德与被告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士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滕州市南沙河镇政府的工程款4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钟士德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滕州市南沙河镇政府的工程款4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向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