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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赵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刑初字第00032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长丰县。2013年2月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良,江苏维世德(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张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赵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请求对赵某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赵某在本市滨湖区XX街道XX路XX号、某商业街XXXX号某网吧、某酒店等处,先后6次分别向茹某、汪某、顾某、张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计2.9克,得款人民币(下同)22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赵某在本市滨湖区XX街道XX路XX号茹某住处,将甲基苯丙胺0.3克出售给茹,得款300元。2.2014年1月31日上午,被告人赵某在本市滨湖区XX街道某商业街XXX号红灯笼网吧内,将甲基苯丙胺0.3克出售给张某,得款300元。3.2014年2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某在本市滨湖区XX街道某酒店其所住房间内,将甲基苯丙胺0.7克出售给张某,得款400元。4.2014年3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赵某在本市滨湖区马山某宾馆大厅,将甲基苯丙胺0.2克出售给汪某,得款200元。5.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指使左苏红至本市滨湖区XX街道某桥,将甲基苯丙胺0.7克出售给顾某,得款500元。6.2014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在本市滨湖区XX街道某公交站台处,将甲基苯丙胺0.7克出售给张某,得款500元。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翻供,在庭审中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茹某、汪某、顾某、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调取的案件侦破经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系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虽后予以翻供,但在庭审中又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克兵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范 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