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城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冯长玲、孙忠艳、李淑云、颜奎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4)白城刑申字第4号原审被告人冯长玲、孙忠艳、李淑云、颜奎珍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一二审认定有罪。冯长玲、孙忠艳、李淑云、颜奎珍不服申诉到本院。冯长玲、孙忠艳、李淑云、颜奎珍申诉称,申诉人没有犯罪,一��审认定申诉人犯罪事实不清,认定罪名的证据不真实,一二审程序不合法。本院认为,申诉人冯长玲、孙忠艳、李淑云、颜奎珍的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2015年度第四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