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中法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共产党江川县委员会宣传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共产党江川县委员会宣传部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玉中法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共产党江川县委员会宣传部。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禁城影业公司)与中国共产党江川县委员会宣传部(以下简称:江川县委宣传部)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京仲裁字第0287号裁决书,由江川县委宣传部支付紫禁城影业公司赞助费人民币150000元;仲裁费由紫禁城影业公司承担20651.68元,江川县委宣传部承担人民币8850.72元。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江川县委宣传部未按期履行其债务。紫禁城影业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紫禁城影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川县委宣传部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裁字第0287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云峰执行员 陈恩涛执行员 罗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武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