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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向泽勇申请执行陈勇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泽勇,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向泽勇,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勇,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人。申请执行人向泽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75400.00元、诉讼费28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勇所有的川KBL5**号别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邦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