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马某甲、马某乙等与马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王某,马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233号原告:马某甲。原告:马某乙(兼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原告:王某。被告:马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马某乙、王某诉被告马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甲、马某乙、王某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韩文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