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个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任某等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个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男,1988年8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高中文化,无职业。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农民。辩护人李黎,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名被告人均于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由个旧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检公诉刑诉(2014)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包庇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佩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任某于2014年7月租用个旧市某小区房间开设赌博游戏室,于同年8月13日开始营业。同年8月15日21时许,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游戏室进行查处,当场查获涉赌人员3人,查获赌博机(俗称“水果机”、“牌机”)共计19台,经公安机关认定,被查获的赌博机均具有荧屏计分、退分(退币)、选定赔率以小博大等赌博功能,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案发后,赌博机已被当场销毁。二、妨害作证罪、包庇罪被告人任某开设的赌博游戏室于2014年8月15日被查封后,被告人任某为逃避法律制裁,用贿买的方法指使被告人李某某冒充该赌博游戏室的老板。后被告人任某、李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做了李某某是游戏室老板的虚假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物证照片,销毁赌博机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官某某、张某、李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任某、李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并用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犯罪而作假证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任某犯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在有期徒刑一至二年之间量刑、对被告人李某某犯包庇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的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任某提出其所犯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情节轻微,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理的自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李黎提出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并受到他人诱惑而犯罪,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人李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对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任某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和妨害作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包庇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任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被告人任某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敏人民陪审员 董玉焕人民陪审员 姚忠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邓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