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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濠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曾氏宏大铝业有限公司、曾左桥、曾超毅、符成、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和信创新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濠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曾氏宏大铝业有限公司,曾左桥,曾超毅,符成,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和信创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深圳市濠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彭超。委托代理人:姚永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曾氏宏大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法定代表人:曾超毅。被告:曾左桥,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曾超毅,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告:符成,男,汉族,户籍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被告: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法定代表人:曾超毅。被告: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法定代表人:曾超毅。被告:深圳市中和信创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法定代表人:曾超毅。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晋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