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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章叔宏与王道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叔宏,王道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46号原告:章叔宏,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王道元,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叔宏诉被告王道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道元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该案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丹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