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颍民一初字第0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学俊与施玉忠、王树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俊,施玉忠,王树强,李学芹,孙伟玲,吴大庆,李士安,王红,杨培章,王桂云,余学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颍民一初字第03034号原告:李学俊,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常灵,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玉忠,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袁振,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强,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学芹,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伟玲,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大庆,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士安,男,194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红,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培章,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桂云,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余学桂,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原告李学俊与被告施玉忠、王树强、李学芹、孙伟玲、吴大庆、李士安、王峰、杨培章、王桂云、余学桂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李学俊负担。审 判 长 赵 锐人民陪审员 汤峰人民陪审员李先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