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广正与金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正,金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891号原告王广正。被告金成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正与被告金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广正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正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翠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