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周锡安、唐山海港顺畅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412号原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保定市定州市定曲路(芦庄子),下简称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政,物流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锡安,农民。被告唐山海港顺畅运输车队,所在地唐山市海港开发区地税局家属楼1门301号,下简称运输队。本院在审理原告物流公司与被告周锡安、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物流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锡安、运输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周锡安、唐山海港顺畅运输车队的起诉。审判员韩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王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