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刑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欧留想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留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251号罪犯欧留想,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1)夏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留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宣判后,于2011年3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欧留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欧留想伙同他人在在夏邑县中医院盗窃程华伟的一辆三轮摩托车时,被失主发现。欧留想及同伙为逃脱,对程华伟进行殴打,后欧留想逃脱。另查明,欧留想曾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系本案累犯。罪犯欧留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欧留想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本院认为,罪犯欧留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留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中庆审判员 翟作仁审判员 谢劳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良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