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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芦飞与薛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飞,薛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234号原告芦飞。被告薛旭。本院在审理原告芦飞与被告薛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飞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芦飞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王睿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耿春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