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沐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宫红霞与被告刘增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红霞,刘增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阳沐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宫红霞,女,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姜疃镇董格庄村。身份证号:370682198403212727。被告:刘增光,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河洛镇胜利村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宫红霞与被告刘增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维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