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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李唐香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唐香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01号罪犯李唐香,女,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2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东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唐香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3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2月21日、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0)、(2012)宁刑执字第10037号、第71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唐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李唐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李唐香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该犯已缴纳全部罚金,其亲属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兑现。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唐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唐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6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