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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709号原告陈某甲,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乙,女,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彦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告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2013年初与被告确定恋爱关系,由于2013年3月被告意外怀孕,于2013年5月24日在南平市延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月12日生下儿子陈羽宸。由于婚生双方缺乏时间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结婚也是因为怀孕所致系闪婚。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双方的脾气性格都暴躁,婚后经常因小事恶言恶语。婚前被告就经常与朋友去酒吧夜店喝醉,原告在被告怀孕的压力下勉强与被告结婚,希望婚后被告能有所改变。怀孕期间被告因无法喝酒所以较少外出,分娩后1个月后被告未在家带孩子,孩子主要由奶奶抚养,被告继续与朋友至酒吧喝酒,常常深夜归来,电话不接,偶尔甚至夜不归宿,喝醉后常与原告吵架甚至动手打原告!因被告常去酒吧喝醉一事,原告与被告沟通30多次,被告无任何改变,原告作为一个正常男性,忍受许久。因为争执、猜忌、怀疑,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无任何共同语言。如此压抑的生活,无法继续。彼此积怨,无法沟通,致夫妻直接原告就薄弱的感情变成互相仇恨!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羽宸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用;3、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婚后债务共同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乙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没有能力抚养婚生子陈羽宸。婚后债务是原告个人债务,被告并不知情亦未在原告借据上签字,并且婚后无共同财产。原告陈某甲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5月24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双方育有婚生子陈羽宸,于2014年1月12日出生的事实;3、户口簿复印件一组,以此证明原、被告的户籍。经庭审质证,被告陈某乙对原告陈某甲提供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陈某乙向本庭提交开房记录一份,以此证明原告陈某甲有婚外情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原告陈某甲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这些开房记录很多是把身份证借给原告朋友使用而产生的,仅2014年11月15日及2014年11月23日这两次是原告自己的开房记录,其余部分是原告与被告的开房记录。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对被告陈某乙提交的该份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于2012年12月相识,2013年年初确认恋爱关系,并于2013年5月24日登记结婚。婚生子陈羽宸于2014年1月12日出生。因感情纠纷,原告陈某甲于2014年11月24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相识并于2013年5月24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有一定的了解,双方感情基础尚可,且育有一子,双方虽有一些矛盾,但双方并无实质性矛盾,且庭审中被告陈某乙亦表示想挽回这段婚姻,原被告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互敬互让,共同经营好家庭。关于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同时分割共同财产,共同承担婚后债务,但未向本庭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彦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新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