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云亮、张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康云亮,张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高传军,董事长。被告康云亮,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张红(曾用名杨红、杨旗),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系康云亮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云亮、张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950元,由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徐长社审判员 贾立法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