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一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唐某某、朱某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唐某某,朱某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332号原告:金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唐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朱某英,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朱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某某、朱某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某某、朱某英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晓军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跃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