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195号原告朱某,女,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崔某某,男,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德柱人民陪审员 杨传军人民陪审员 程淑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传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