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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195号原告朱某,女,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崔某某,男,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德柱人民陪审员  杨传军人民陪审员  程淑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传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