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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罗金宝运输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金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37号罪犯罗金宝,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0日作出(2004)保中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金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2007年11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129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20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金宝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7.8分。2012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分别被评为优秀互监组长、优秀报道员、优秀大组长。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罗金宝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金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7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