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姜春凤与被告武继业、宋国英、梁芳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凤,武继业,宋国英,梁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商初字第126号﹝2015﹞甘商初字第126号原告姜春凤,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被告武继业,男,汉族,农民,住甘南县被告宋国英,女,汉族,农民,住甘南县被告梁芳,男,汉族,农民,住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春凤与被告武继业、宋国英、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春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13元,减半收取50.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蒿景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