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郝玉祥与吉利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玉祥,吉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郝玉祥,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吉利国,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吉利国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吉利国在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车务段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吉利国在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车务段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1631.00元,扣齐至4893.00元止,扣留后由法院工作人民出据领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 邹 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