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军与管常芝、张汉春、张汉开、张汉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管常芝,张汉春,张汉开,张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278-1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管常芝,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汉春,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汉开,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汉花,女,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管常芝、张汉春、张汉开、张汉花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登记在张学增名下,位于荣成市崖西镇崖后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08260123的房屋归申请执行人所有。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执行中,本院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执行费50元,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