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13号原告宋某某。被告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 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克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