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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旬阳民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冯荣学诉肖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荣学,肖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阳民初字第00698号原告冯荣学,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雷黎明,旬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肖猛,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金玉,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罗治金,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冯荣学诉肖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冯荣学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荣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冯荣学负担。审 判 长  荆秀琴代理审判员  张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振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廖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