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旬阳民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冯荣学诉肖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荣学,肖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阳民初字第00698号原告冯荣学,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雷黎明,旬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肖猛,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金玉,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罗治金,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冯荣学诉肖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冯荣学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荣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冯荣学负担。审 判 长 荆秀琴代理审判员 张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振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廖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