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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廖剑锋与山东龙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剑锋,山东龙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12-1号申请执行人廖剑锋被执行人山东龙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健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龙熙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的存款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明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