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赵井民、赵振娥、赵振合、赵振军与王卫波 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井民、赵振娥、赵振合、赵振军,王卫波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赵井民、赵振娥、赵振合、赵振军。被执行人王卫波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沾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沾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沾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胜勇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丁守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