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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诉黄明树等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黄明树,曾令,王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6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曾庆,支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斌,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系公司职工。被告黄明树,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曾令,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王俊,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诉被告黄明树、曾令、王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牟德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田 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