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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侯永红与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郸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侯永红,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5日,住郸城县城关镇交通路29号附2号。身份证:412726196711150054。委托代理人钱志强,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郸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志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永红与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郸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侯永红负担。审判长  王新艳审判员  付占军陪审员  张培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