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顺清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顺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56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杜秋懿。被告李顺清。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顺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曾鸣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