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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斌与被告刘景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斌,刘景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张俊斌,男,1978年6月7���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兴平南路***号。被告刘景树,男,1954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源市大河北乡瓦房村西炉组****号。原告张俊斌与被告刘景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张俊斌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6.00元,由原告张俊斌负担。审判员  商玉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西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