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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磊与被执行人张国栋、王串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磊,张国栋,王串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290号申请执行人李磊,男,195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水晶城世奇园**号。被执行人张国栋,男,195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永济市于乡镇罗村居民,住运城市盐湖区河东艺校*号楼。被执行人王串串,女,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永济市于乡镇罗村居民,住运城市盐湖区河东艺校*号楼。申请执行人李磊与被执行人张国栋、王串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钟 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毛田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