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覃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廖长成与被申请人廖增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长成,廖增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覃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廖长成。被申请人廖增进。申请人廖长成与被申请人廖增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廖增进所有的位于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xxx房产[产权证号为:贵房权证字第××号,贵国用(2xxx)第xxx号]一套采取查封措施,以保证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申请人廖长成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廖长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廖增进所有的位于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xxx房产[产权证号为:贵房权证字第××号,贵国用(2xxx)第xxx号]一套;二、查封申请人廖长成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上述房产、车辆,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赠与他人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栋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添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