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田翠连与刘磊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翠连,刘磊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田翠连。被告刘磊超。原告田翠连诉被告刘磊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田翠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翠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田翠连负担。审判员 陈彦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