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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民二终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格林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郑州大通置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格林兰大酒店有限公司,郑州大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二终字第18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格林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大同路93号。法定代表人邰可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志勇,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帆,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52号。法定代表人洪国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秋,河南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怀宾,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河南格林兰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格林兰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志勇、张帆,被上诉人郑州大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晓秋、姚怀宾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格林兰大酒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8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燕燕代理审判员  潘 冲代理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魏少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