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虎艮与山西东桉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虎艮;山西东桉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中民执字第16-1号 申请执行人刘虎艮。 被执行人山西东桉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水平,职务为矿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中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山西东桉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阳县支行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东桉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阳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4367.3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牛志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孔晨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