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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靖边县席麻湾乡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靖边县席麻湾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靖边县席麻湾乡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诉靖边县人民政府不服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边县席麻湾乡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靖边县席麻湾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靖边县人民政府,靖边县席麻湾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横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靖边县席麻湾乡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负责人刘某甲,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靖边县席麻湾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负责人刘某乙,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靖边县席麻湾乡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负责人尚某某,系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靖边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靖边县统万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县人民政府县长。第三人靖边县席麻湾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丙,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靖边县席麻湾乡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靖边县席麻湾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靖边县席麻湾乡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诉被告靖边县人民政府不服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靖边县席麻湾乡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靖边县席麻湾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靖边县席麻湾乡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因对被告靖边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靖政行决(2015)1号处理决定未申请复议,原告靖边县席麻湾乡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靖边县席麻湾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靖边县席麻湾乡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靖边县席麻湾乡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靖边县席麻湾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靖边县席麻湾乡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边县席麻湾乡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靖边县席麻湾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靖边县席麻湾乡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靖边县席麻湾乡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靖边县席麻湾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靖边县席麻湾乡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高 岩审 判 员  崔海涛人民陪审员  余世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魏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