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魏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魏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罗黄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董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