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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方诉被告李兰英、马京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李兰英,马京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2074号原告王方,女,1986年4与23日生,汉族。被告李兰英,女,1961年3月27日生,汉族。被告马京卫,男,1961年1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诉被告李兰英、马京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补缴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指定的时间内补缴。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缴而未预缴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缴的,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方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王方承担。审 判 长  李翠琴审 判 员  任伟娜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