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方诉被告李兰英、马京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李兰英,马京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2074号原告王方,女,1986年4与23日生,汉族。被告李兰英,女,1961年3月27日生,汉族。被告马京卫,男,1961年1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诉被告李兰英、马京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补缴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指定的时间内补缴。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缴而未预缴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缴的,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方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王方承担。审 判 长 李翠琴审 判 员 任伟娜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