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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X林盗窃一案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莱阳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林(自报),男,自报1942年11月25日(农历)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自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西吴家村,现租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西至泊村。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林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明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林自2014年9月至10月间,先后在莱阳市万第镇优惠超市、城厢街道办和平村正茂水店等地,趁人不备盗窃作案4次,窃取价值5782元的手机三部及香烟、手提包等物品一宗。1、被告人陈X林于2014年9月27日18时许,在莱阳市万第镇优惠超市窃取店主徐X的香烟一条。2、被告人陈X林于2014年9月的一天,在莱阳市万第镇兵帅批发部窃取店主盖X翠的香烟两条。3、被告人陈X林于2014年10月2日14时许,在莱阳市水果批发市场北的XX建材门市部,窃取员工林X娥的手提包一个。4、被告人陈X林于2014年10月19日15时左右,在莱阳市和平村正茂水店内,窃取店主辛X艳价值5782元的三星手机三部。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林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失主于辛X艳、林X娥等人的陈述,证人孙X高的证言,抓获记录、报警记录、案情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办案说明,辩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陈X林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X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姜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