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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琦鹏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琦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杨琦鹏,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吴越,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东丰县东丰镇东风路七委四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门素贞,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玮,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冲,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朝阳区东民主大街22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琦鹏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琦鹏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琦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琦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泽审 判 员  郭海莹代理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峻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