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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舞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韦某某诉被告苏某某、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韦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周鸽,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曹耀增,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指派)。被告苏某某,男。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苏某某、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对被告苏某某、陈某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征25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安家东代理审判员  杨兴华人民陪审员  田家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康乐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