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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晋河平与孙明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561号原告晋河平。被告孙明宗。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河平与被告孙明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刘爱军自愿以其名下的鲁B×××××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晋河平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孙明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刘爱军名下的鲁B×××××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