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无锡市美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朱春兵、周建强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美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朱春兵,周建强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0555号原告无锡市美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南丰配套园A区35、36号。法定代表人徐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丹,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春兵。被告周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美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新公司)与被告朱春兵、周建强修理合同纠纷中,原告美新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新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财产保全费790元,公告费525.2元,合计2113.2元(此款已由美新公司预交),由美新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帆代理审判员 叶 涛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俞亦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