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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金堂与合肥市瑶海区车站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堂,合肥市瑶海区车站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261号原告:王金堂,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合肥市瑶海区车站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群,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友生,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堂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车站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堂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堂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市瑶海区车站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王金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